第四章 推广使用_粉碎机系列_安博体育电竞下载app官网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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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推广使用

时间: 2024-06-13 14:54:14 |   作者: 粉碎机系列

  本章共计5条,是关于农业机械推广使用的规定。主要内容有:国家支持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产品的推广,有关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和自愿鉴定的要求;建立农业机械化示范基地和示范点,推广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确定、公布国家和省级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民合作使用农业机械,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农机部门对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管理责任以及农业机械作业安全操作规程等要求。本章对相关农业机械推广内容未作规定的,适用农业技术推广法的规定。

  第十六条国家支持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产品。推广农业机械产品.应当适应当地农业发展的需要,并依照农业技术推广法的规定,在推广地区经过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和适用性。

  农业机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能委托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对其定型生产或者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做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能力检验测试,作出技术评价。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应当公布具有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的农业机械产品的检测结果,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选购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供信息。

  【释义】本条是对国家支持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产品的推广以及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和自愿鉴定的要求的规定。

  一、本条第一款是关于国家支持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产品以及推广农业机械产品需做试验鉴定的规定。这一款规定包含三层含义:

  第一,国家支持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产品。农业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高农业机械的水平。这是外国的普遍做法,也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要求。我国农业机械化发展存在着农机装备结构不合理、使用效益低,农机品种发展不平衡、技术水平低的问题,农业机械化发展总体水平落后发达国家十至二十年,通过国家鼓励和支持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能增加先进适用农业机械的需求,逐步改善农机产品的结构和性能,逐步的提升农机产品的质量,使农机产品的发展趋势符合农业生产发展的要求。本条讲的“国家支持”是原则规定,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第二十七条都作了具体规定:第十七条是通过建立农业机械化示范基地引导农民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对农民购买列入国家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的农业机械给予补贴。同时,本法第二十三条还规定,国家设立的基层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机构应当以试验示范基地为依托,为农民无偿提供公益性的推广、培训等服务。

  第二,推广农业机械产品,应当适应当地农业发展的需要。我国地域辽阔,各地自然、经济、技术条件差别很大。推广农业机械应当遵循自然、经济规律,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发挥各地优势,可根据先经济发达地区、农产品商品基地、国有农场,后别的地方;由主要生产环节用机械到全过程机械化;有条件的地方率先基本实现农业机械化的原则逐步推动农业机械化的发展。《全国农业机械化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20O1-2005年)》和《“十五”农业机械化科技发展规划纲要》提出,“十五”期间,将在南方水稻主产区要主攻水稻生产机械化和产业化经营;北方玉米、大豆主产区要主攻玉米、大豆生产机械化和产业化经营,重点推广以下“十大”农业机械化技术:(1)以机械化栽植和收获为主要内容的水稻生产机械化技术,重点是工厂化育秧技术、高速插秧机、半喂入联合收割机及稻草还田机具等的推广;(2)玉米收获及育苗移栽机械化技术;(3)机械化旱作节水农业技术,重点推广保护性耕作机械化技术、行走式灌溉系列技术与复式作业机具、机械坐水播种技术;(4)农作物秸秆机械化还田综合利用技术,包括机械化秸秆还田、秸秆气化、秸秆收获、打捆、青贮配套机械化技术等;(5)粮食产地烘干机械化技术;(6)设施农业工程机械化技术,包括环境自动监测控制、节能型降温和升温技术及装备,设施内安全低污染植保技术和设备,微滴、微喷灌和小型成套耕作机械设备;(7)棉花、油菜。花生等主要经济作物播种和收获机械化技术,重点是油菜、花生、棉花播种、收获机械化技术;(8)牧草生产机械化技术,主要是牧草播种、割晒与捡拾打捆加工贮藏等机械化技术;(9)农副产品加工机械化技术,重点推广产地加工和初加工技术;(10)农用航空技术,重点是飞播、飞防技术。

  第三,推广农业机械应当依照农业技术推广法的规定,在推广地区经过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和适用性。农业机械技术作为农业技术的一种,其推广应当遵守农业技术推广法的规定。

  农业技术推广法第十九条规定,向农业劳动者推广的农业技术,必须在推广地区经过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和适用性。根据这一规定,农业机械技术在推广前必须经过试验鉴定这一环节。经证明具备先进性和适用性两个条件的,方可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所谓先进性,是指该农业技术比已应用的同类技术有着非常明显的改进,如使用起来更便捷、性能更安全可靠,效果更好或者成本更低等,或者是该农业技术是一项全新的实用技术。所谓适用性,是指该农业技术应当符合推广地区农业生产条件的要求。我国各地的自然条件、生态环境、农作物品种、农作制度和区域经济发展和农民收入水平等差异很大,这话多因素制约着一种新型的农业机械产品能否在一个地区成功的推广应用。因为一种农业机械产品及配套技术,在一部分地区适用,并具有先进性,而引进到另一地区可能就不适用,或者是土壤比阻不同、或者是作物行距不适应、或者是辅助动力或机具不配套、或者是农民用户的经济承担接受的能力低买不起以及用户觉得购置后的生产利用率不高等。因此,国家为实现或改进调整某一区域的农业生产目标,而组织实施重大农业工程建设项目之前,必须对项目实施所需的各种新型农业机械产品及配套技术,按照农业技术推广法的规定,在确定的项目实施区域进行适用性试验,在该地区的实际生产应用中证明其作业性能符合当地的生产条件和农艺要求,农民也愿意和可接受,才能在该地区大规模地组织推广这种型号的农业机械产品,否则将极度影响该种新型农机产品在该区域的农民中推广普及和重大农业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此外,先进性和适用性是任何一项要推广的农业机械技术所应同时具备的条件,只具备其中一项的农业机械技术就没有推广价值,不能在农业生产中推广使用。关于有没有先进性和适用性,有关技术部门只有通过试验鉴定和实际应用才能最后得出结论,这种实际应用只能在推广地区在试验基地进行,避免直接应用于农业生产给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造成损失。必须要格外注意的是按照农业技术推广法的规定,未在推广地区经过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和适用性的农业技术,给农业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本条第二款是关于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自愿委托农机试验鉴定机构对其生产、销售的农机产品做鉴定,为农民选购农机提供信息的规定。农业机械鉴定是提高农业机械的安全性能和各项作业性能、提高农业机械产品质量,推动大面积的农机化新技术、新机具的应用的重要手段,是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重要技术支撑和保障。目前我国农业机械市场虽然已经有很大的发展,但市场竞争非常激烈,产品质量也很不稳定,这将对农业机械化的健康发展和农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产生重要影响。同时我国大多数农民文化水平不高,对农机产品的使用性能、质量水平、安全性、可靠性缺乏正确判断和选择的能力。购买和使用劣质农机产品后,常常需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进行维修、甚至奔走投诉,既耽误农时,影响农业生产,又加重农民负担。因此,为了促进农业机械生产企业提高其产品质量,增强农业机械在市场上的竞争力,满足广大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选择质量好、性能优、安全可靠的农业机械产品的愿望,本款还规定了农业机械的自愿鉴定。农业机械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为提高其产品信誉,可以自愿委托有关农机试验鉴定机构,对其定型后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进行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进行检测,作出技术评价。其中,定型产品是产品经过研制,样品使用性能的中间试验改进,具备一定批量生产能力和技术标准的产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按照委托的事项和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对定型的农机产品进行检测,作出技术评价,公布具有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的农业机械产品的检测鉴定结果,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选购农业机械产品提供信息。经鉴定不合格的不公布鉴定结果。可以将检测结果反馈给生产企业,促进其改进产品质量。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不按照规定进行检验确定,或者伪造鉴定结果、出具虚假证明,给农业机械使用者造成损失的,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从上世纪五十年代我国开始对农业机械进行推广前的试验鉴定。农机试验鉴定内容包括推广鉴定、选型鉴定等。各省市陆续成立了农机试验鉴定站,当时的主要任务是对国产和进口农机进行适应性试验。1982年8月原农牧渔业部发布了《农业机械注定工作条例(试行)》(1997年12月25日修订),结合新的形势发展,2004年7月1日,农业部第38号部长今又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实施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制度。农业部在农业机械推广环节,把住质量、适用性关,有选择地推广农业机械,避免不合格的农业机械给农民用户造成损失,维护用户利益。根据该办法的规定,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是指通过科学试验测定和生产考核,综合评定农机具在农业生产中的使用价值,为农业选择适用的机具提供依据,是评定农机具能否进行推广的必经程序。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分为国家级鉴定和省级鉴定。凡是全国或多省需要推广的农机具,应当经国家级鉴定;只是本省(区、市)需要推广的农机具,应当经省级鉴定。农业机械推广鉴定是推广前鉴定,即对准备推广的农机具进行的全面鉴定,作出技术评价,是评定能否推广的重要环节。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制度的实施为大面积的应用农业机械化新技术、新机具起到了保障和推动作用。我国独创的水田耕整机的推广应用,十几个地膜覆盖机型的推广应用,稻种脱芒机、苗盘播种机、催芽器、机动插秧机等成套设备的推广应用,都是经过试验鉴定后进行选型推广的。同时,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制度的实施提高了农业机械的安全性能。在农业机械鉴定中,对被检产品都要求安装安全防护装置,使农业机械伤亡事故大幅度下降。例如江苏、河南、山东、山西等省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检查淘汰了20个型号的不安全、落后的脱粒机,使伤亡事故下降了75%。此外,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制度的实施促进了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的提高。如石家庄市柴油机厂一等品率由获证前的18.4%提高到89.9%;燃油消耗率由262g/(KW.h)降为258g/(KW.h);拖拉机噪声值经试验鉴定后及时改进,使28个企业产品从不合格上升为合格;“三漏”问题在全国范围内基本解决,可靠性也有较大幅度提高。这对企业实现质量上台阶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因此,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已成为市场经济条件下依法实施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的有效方式,在规范农业机械市场、监控农业机械产品质量、引导企业生产方向和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制度依据国家、行业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由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对农业机械产品做试验鉴定,对其作业性能、安全性、使用性、经济性、可靠性等“五性”和环保及售后服务情况作出合格与否的评价,符合市场经济运行规则。它不干预农业机械产品的生产与销售环节,不用制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只对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实施鉴定颁证,是农机部门从满足农业机械使用技术要求和推广先进技术的目的出发,对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产品做推荐,对农业机械商品市场进行引导,并对落实国家有关农业机械补贴政策提供依据,是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重要技术支撑和保障制度。

  从总体看,我国农业机械化水平还比较低,各类企业和一些不具备生产条件的农业机械小作坊都在参与农业机械的生产和经营,产品质量参差不齐,多年来由此引发的农业机械质量和安全方面的事故和纠纷屡有发生。1998年底中央电视台曝光的云南省个体户非法生产、销售饲料粉碎机,造成伤残2000余人。1998年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农业机械产品的抽查合格率为,农用拖拉机25%,脱粒机76.5%,农业机械刀片73.l%,联合收割机66.2%。一些地方的农业机械交易市场,管理粗放,加上地方保护主义影响,致使产品良莠不齐,质量问题较多。农业机械产品质量不稳定的状况对农业机械化的健康发展和农业机械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产生重要影响,而通过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制度,完善、充实试验鉴定体系并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开展农业机械产品适应性、可靠性、技术先进性试验鉴定工作,并公告结果,引导、促进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为农民提供消费指导,为有关部门推广先进适用农业机械提供技术依据,既是农业机械化健康发展的要求,也是农业增产、农民增收的要求。

  到目前为止,全国已建立起以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为龙头,7个专业站为补充,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试验鉴定站为基础的农业机械试验鉴定体系,承担着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农机试验鉴定制度不断改革和完善。其内容从全面检测逐渐向突出适应性、可靠性、安全、环保和服务水平的检查转变,鉴定的对象更注重涉及安全、环保、适应性要求的农业机械产品,鉴定的结果更注重于支持、引导农民购置和使用农业机械,在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中发挥重要作用。许多国家的农业机械产品在推广过程中,也实施了类似我国的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制度。如,日本《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确定了农业机械产品“型式检查制度”,规定:检查包括为了确保其成果的复查;对机型检查所取得的成果,通知委托者机型检查结果是否合格,合格者发给检查合格证及检查成绩表。农林水产大臣在收到合格的农业机具机型的有关报告后,必须公布有关农业机具的名称、检查成绩的概要、合格号码及委托者的姓名。日本实施的《实施安全鉴定的农业机械种类及确定的安全装备项目》中,列出了24种农业机械。包括了大部分的农业机械。俄罗斯设立的农业机械试验站,法国国家农林工程和水利管理中心的“农业机械中心’,瑞典乌普萨拉试验所,都是上述国家农业部门下属的试验鉴定部门,由他们负责对农业机械进行试验,合格的机具才能贴附特定的标志,以便农民购买时识别。瑞典规定拖拉机要进行安全框架强制性试验;泰国设有五个地区农机试验站,对投入使用的农机产品进行地区适应性试验,并由政府公布试验结果,指导选用适用的农业机械。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同的农业区域建立农业机械化示范基地,并鼓励农业机械生产者、经营者等建立农业机械示范点,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

  【释义】本条是关于建立农业机械化示范基地、示范点,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的规定。

  一、在实际的农业技术推广活动中,拟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及配套技术,除了先进性、地域适用性以及可靠性以外,其使用经济性和生产作业过程及产后的实际效果,是农民是否接受并自主采用的关键因素。因此,要有效地引导农村分散经营的广大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生产经营中自觉采用农业机械化新技术,积极改善生产经营条件和手段,就应尽可能为农民提供对计划新增投入的农业机械技术,进行直接比较选择的场所和应用效果鉴别的示范样板。因此,本条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同的农业区域建立农业机械化示范基地,并鼓励农业机械生产者、经营者等建立农业机械示范点,以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进行引导作出了规定。

  二、根据本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同的农业区域建立农业机械化示范基地,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给予引导;同时也鼓励农业机械生产者、经营者等建立农业机械示范点,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给予引导。示范的形式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的农业机械化示范基地,也包括农业机械生产者、经营者等自行建立的农业机械示范点。在不同的农业区域建立农业机械化示范基地,其目的是使适宜于该区域生产应用的农业机械产品,在示范基地中结合当地的农艺要求,进行多种技术配套模式应用后,为当地农民提供新型农业机械产品应用于生产的示范样板。以作为引导农民自主选购和采用新农业机械技术的参考。示范基地在实际的农业机械技术示范应用过程中,也起着面对农民的生产技术培训、具有潜在需求的先进农业机械的展示等重要作用。同时,推广人员也将在试验示范的过程中,不断地得到生产经营能力和农业机械操作技能的锻炼。这将提高国家农业机械技术推广的工作成效,加快我国各种农业区域的农业机械化发展进程。

  三、我国的农业机械化示范基地既有国家投资设立的,有地方投资设立的,也有国家地方共同投资设立的。

  国家主要对下列农业机械化示范项目进行了投资:一是,农用航空站建设。从2000年开始,针对蝗虫发生面积大、迁飞性强的特点,农业部新建和扩建了辽宁、山东、江苏、天津和黑龙江、新疆垦区等六个农用航空站,到2003年累计投入中央基本建设和国债资金1.24亿元。二是,水稻生产机械化示范。针对我国水稻生产机械化落后的现状,2002年利用中央基本建设投资,建设了16个水稻生产机械化示范区,突出栽插、收获两个关键环节,进行成套技术示范,国家投资1000万元。三是,旱作节水农业技术示范。属于农业部基本建设基数内投资,每两年申请—次。“九五”先后建设了近对个机械化旱作农业技术示范县,总投资近l000万元。四是,保护性耕作技术示范推广项目。从2002年开始列入中央财政预算。以减少农田扬尘减缓北方地区沙尘暴的侵袭,改善生态环境和节本。增效为目标,以提高抗旱节水能力为重点,通过分阶段、分步骤在北方地区改革传统耕作制度,示范推广以秸秆覆盖、免耕播种为重点的保护性耕作技术,逐步建设“环京津保护性耕作带”和“西北源头保护性耕作带”。2002年预算资金2000万元,在北方8省(区市)建立38个保护性耕作示范县;2003年预算资金3000万元,巩固2002年38个示范县建设成果,新建20个保护性耕作示范县。

  地方也加大对农业机械化示范基地项目的投资。例如:吉林省计划经2001年到2010年的十年建设,在全省12个县(市)的100个乡镇建立农业机械化示范区。现在已经建设了18个,其中重点建设了9个,投入约2000万元。贵州省“十五”期间要加大水稻生产机械化、玉米育苗移栽机械化、秸秆还田机械化、粮食产地烘干机械化等十余项技术推广力度,在全省建立对个农业机械化综合示范基地。山西省计划到2005年建设10个保护性耕作示范县;2006到2010年建设30个保护性耕作示范县。

  第十八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根据促进农业结构调整、保护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推广农业新技术与加快农机具更新的原则,确定、公布国家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并定期调整。省级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根据上述原则,确定、公布省级人民政府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并定期调整。

  列入前款目录的产品,应当由农业机械生产者自愿提出申请,并通过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进行的先进性、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鉴定。

  【释义】本条是对确定、公布国家和省级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的程序和列入目录的产品的条件的规定。

  一、根据本条规定,国家通过确定、公布和调整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引导和促进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产品的推广和使用。

  二、本条第一款是对国家和省级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的确定、公布和调整的规定。这一款包含了以下几层含义:

  第一,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分为两个层次,即国家和省级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适于在全国推广的农机产品应列入国家目录;省级目录可参照国家目录,结合本地农业生产和农机化发展的需要进行必要补充。本款是实施本法第二十七条关于“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应当分别安排专项资金,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国家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给予补贴”规定的前提。也就是说,只有购买列入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国家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的农业机械产品;才属于本法第二十七条购机专项资金的补贴范围。

  第二,确定国家和省级支持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应当根据促进农业结构调整、保护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推广农业新技术与加快农机具更新的原则。凡不能“促进农业结构调整、保护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推广农业新技术与加快农机具更新”的农机产品,不具有先进性、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的,不能列入目录。

  第三,国家和省级支持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分别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确定、公布,并根据经济、技术发展情况作定期调整。

  三、本条第二款规定,农业机械生产者申请其产品列入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须经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鉴定。根据这一规定,一是列入上述两个目录的产品,应当由农业机械生产者根据自愿原则提出申请鉴定,农机部门及单位、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农机生产者进行检验确定;二是提出申请的农业机械产品应当通过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的鉴定,满足先进性、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四项要求的,方可列入国家或省级人民政府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

  第十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民合作使用农业机械,提高农业机械利用率和作业效率,降低作业成本。

  国家支持和保护农民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自愿组织区域化、标准化种植,提高农业机械的作业水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区域化、标准化种植为借口,侵犯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释义】本条是关于国家鼓励支持农民合作使用农机,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的规定。

  一、国家鼓励支持农民合作使用农业机械,提高农业机械利用率和作业效率,降低作业成本。农机合作是适应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充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的有效形式,它不仅可以提高农机的有效利用率,提高劳动生产率,而且还可以解决一家一户购买农机具、重复购置、资源闲置浪费的问题。如一台中型水稻联合收割机价格在4—5万元之间,再加上平时所负担的油钱、税费等,大大超过了一般农户的购买水平,许多农民只能“望机兴叹”。几户、十几户农民合作购买、共同使用农业机械,可以解决农民购买资金不足的问题,提高农机的利用率,减少闲置时间,使农机得到充分的利用,增加了农民的收入。农民合作使用农机,应坚持自愿的原则,不能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强迫农民合作使用。

  在人多地少地区,家家户户配置农机具将产生投资浪费和资源浪费,同时不利于农业机械化科技进步和高技术性能、大中型农机具的使用推广。因此,在人多地少、家庭承包经营长期不变的情况下,解决小农户与大农机这一矛盾的一种有效的办法就是走“服务型’助农业机械化发展道路,即组织少数有机农户为大多数农户作业。这种模式可以使有机户扩大作业,提高机械的利用率,增加农机经营的收入,又使无机户节约了投资,是适合人多地少情况的投资少、见效快的发展农业机械化道路。我国开展的大规模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闯出的就是一条农机服务市场化、产业化的新路子。农民合作使用农机形成一定规模后,可逐步发展成为农业机械合作组织。

  我国从1983年起,允许农户购买拖拉机等大中型农机具,二十多年来逐步发展成为包括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个体农户、各种农机专业合作组织等农机服务组织,并形成了农机以家庭经营为主的格局。农机家庭经营主体地位的形成,因为机制灵活,除耕作服务外,还搞加工、贮运等综合经营,有的农机户还搞跨区作业,进而提高农机具的使用效率,而具有较强的生命力。实践证明,随着农业劳动力成本的提高,农民对农机服务的需求在逐步增加,农业机械化的发展,促进了以机械服务为纽带的合作,这种合作不是走向原来的人民公社型的合作,而是以农机专业化服务为内容或纽带的合作,其中股份合作制也逐步发育起来,在农业机械化和农业现代化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据统计,2003年全国各类农机作业服务组织有3082万个,其中农机户就达到3055万个,从业人员3686万人。各类农机流通、维修服务网点比较健全。多年来,农机服务形式不断创新,从有机户互助代耕作业,发展到联户合作经营、集团承包和跨区作业。

  目前,以现有基层农机化管理服务体系为基础,通过农机管理部门的行政引导,大力发展多种经济结构和新型的肩于农民自己的农机化合作服务组织,促进农机化规模经营,拓宽农机服务范围,提高机械的使用效率,降低作业成本,以获得良好的农机化经营效果。利用经济调节措施,通过政府补贴、部门出资、提供优惠贷款方式,鼓励新型农机化服务组织的发展。如山东省济宁市农机部门积极探索新的服务形式,从1998年开始大力发展农机服务合作组织,以组建农机作业服务合作社为龙头,带领农机进入市场,广泛开展农机跨区作业,取得了明显的成效。目前,全市已发展各类农机作业服务合作社333个,入社社员7170人,入社机械7743台(套)。20O2年组织跨区作业的小麦联合收割机达到5373台,作业面积410万亩,为机手增加收入1.5亿元。再如黑龙江省富锦市锦山镇仁和农机作业合作社,采取股份制经营方式,建立了农机作业合作社,充分发挥大型农机具的作用,实行连片种植,连片作业示范,引导农民走农机股份合作化经营。合作社预计今年经营收入约40万元,利润15万元。去年秋季整地作业面积11300标亩,收获3000亩,实现经营收入16万元,利润5.5万元。通过建立农机作业合作社,把农村劳动力逐步从土地中解放出来,从事养殖、加工等二、三产业,加快了农村产业结构调整步伐,实现农业增产、农民增收的目标。

  农机合作的形式多种多样,实践中大体有三种:一是乡站牵头型,由乡镇农机站牵头,联合个体农户及大中型机械组成合作社。如: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瞳里镇农机作业服务合作社,成立于1998年4月,由社员推荐农机站长担任社长,目前,入社社员已达98人,入社机械126台。济宁市已发展该形式的合作社138个,占总数的41%。二是村户联合型,以村集体机械与农户个体机械联合组成合作社。这种形式的合作社在济宁市有46个,占总数的14%。三是大户带动型,由农机大户牵头,联合有机户组成合作社,包括几户群众出资入股购买的机械,并按股分配收入。这种形式的合作社在济宁市已发展到149个,占总数的45%。引导农机手在自愿互利、民主管理的基础上,按照合作经济的原则,建立各种形式的农机服务合作组织,把有机户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均沾的利益共同体,以兴办农机作业合作社为主要形式。

  二、国家支持农民自愿组织区域化、标准化种植,但不得以区域化、标准化种植为借口,侵犯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村的基本经济制度,适合我国农村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赋予了农民自主经营权,极大地调动了他们的生产积极性,解放了农村劳动生产力,促进了农业、农村经济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是一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业的经营制度,必须长期坚持。土地管理法、农业法、农村土地承包法都明确对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给予法律保护。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不仅关系到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还关系到国民经济发展的全局。因此,本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区域化、标准化种植为借口,侵犯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所谓区域化种植,就是根据气候、土壤等自然环境,兼顾地域布局和行政区划,将我国划分为不同的区域,种植适宜当地自然环境的农作物。如气候温和、土壤肥沃、降雨充沛,自然环境良好的吉林中部优势区适宜种植大豆和玉米轮作。标准化种植,就是按照一定的标准种植农作物,如一亩地可种植多少农作物,农作物的间距、行距为多少等。标准化种植是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化发展的重要技术基础,是现代农业的重要标志,也是实施机械化作业,提高单位面积产量的前提。长期以来,我国农业标准化种植工作比较薄弱,缺乏统一的标准体系和建设规划,标准水平较低,与国际标准存在较大的差距。区域化、标准化种植有利于农业生产,可以连成片形成规模,更有利于农业机械的作业,但是,是否搞区域化、标准化种植,应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不得以区域化、标准化种植为借口,侵犯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根据自然条件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劳动力转移状况、农机化技术成熟程度和经济效益的情况,选择适宜的农机化发展项目、适用的技术和机具。对不同经济水平的地区,采取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方针。通过试验示范,由农民自主选择农业机械化作业项目和经营形式。

  第二十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应当按照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使用的宣传、教育和管理。

  农业机械使用者作业时,应当按照安全操作规程操作农业机械,在有危险的部位和作业现场设置防护装置或者警示标志。

  【释义】本条是对农机部门在农业机械安全使用宣传、教育和管理方面职责以及按照安全操作规程操作农业机械并设置防护装置或者警示标志的规定。

  一、农机安全特别是在道路上行驶实行跨区作业的拖拉机、自走式联合收割机,不仅涉及农机手自身的安全,也关系到公共交通安全,必须实施严格管理。一些农机手、操作人员没有经过培训,文化程度又不高,机械原理懂得很少,加之有的农机质量较差,在作业过程中容易出现因操作不当引发人员伤亡及机具损坏等情况。加强对农机手的安全宣传教育和管理,减少农机安全事故的发生,是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的重要职责。农机安全生产是国家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和农机部门的法定职责。近年来,在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努力下,农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发挥了及其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农业机械数量迅速增加,农机安全生产形势仍然十分严峻。据统计,2003年全国共发生农机事故13697次、重伤人数4582人、死亡人数2315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832万元,分别比上年有所减少,但是特大农机事故数量上升幅度较大,全年共发生特大农机事故104次,同比增加92.6%。因此,本条规定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在农机安全工作中的基本职责为按照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使用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做好农业机械安全使用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应当:第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农机安全生产是农业生产安全工作的重要方面,直接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完成中央提出的粮食增产、农民增收目标,需要充分发挥农业机械化的节本增效作用,农机安全生产的任务十分艰巨,农机部门及其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政府的领导下,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农机部门应当在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的配合下,依法作好农机安全生产工作。要建立健全农机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签订农机安全生产责任书,逐级落实安全生产目标并进行监管检查。研究农机安全生产形势,总结事故发生的规律,制定防范重、特大农机事故的措施。

  第二,强化农机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安全生产检查。加强农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开展农机安全生产检查,这是消除农机事故隐患防范农机事故的有效措施和重要手段。农机管理部门要结合每年6月份开展的“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针对农机作业量大面广、农机手文化素质不高、安全意识淡薄的特点,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农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农机部门可以编写一些通俗易懂的安全宣传材料,发给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学习,并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标语、网络等媒体,大张旗鼓地宣传有关农机安全生产的知识,全面提高广大农民群众的农机安全生产意识。要结合当地农时季节,组织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开展农机安全生产检查,严肃查处无牌行驶、无证驾驶、超速超载、违章载人等违章行为,坚决防止重、特大农机事故的发生。加强农机安全宣传教育,重点应宣传安全生产法规和农机安全使用知识,提高农机手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三,开展农机专项治理,确保农机安全生产。违章行为中的“黑车非驾”是造成当前农机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农机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继续开展以严厉打击‘黑车非驾”为重点的农机专项整治活动。农机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理,组织农机监理人员和农机安全协管人员到农机事故高发的乡村,开展有针对性的农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依法取缔“黑车非驾”,改善农机安全生产环境,从源头上消除农机事故隐患,确保农机安全生产。

  第四,按照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农机的安全生产管理。所谓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的方针,是指在农机生产活动中,应当将保证生产安全放到第一位,在管理、技术等方面采取能够确保生产安全的预防性措施,防止农机安全事故的发生。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的方针是农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经验总结,只有认真贯彻执行这一方针,加强农机安全教育和管理,才能减少农机安全事故的发生,提高劳动生产效率。

  第五,做好农机安全工作,必须要有广大群众的积极主动地参与。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各种传播媒体,大力开展对农机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使有关农机安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广大群众所了解,将有关农机安全的法律规定变成广大群众的自觉行动,同时又能充分发挥广大群众的监督作用,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农机安全工作方面依法行政的情况进行监督,保证有关农机安全的法律、法规真正得到有效的贯彻落实。同时,有关主管部门要针对不同农机的特点,对农机操作人员进行有关安全使用知识的宣传教育,使其掌握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不违章作业,增强安全意识,加强自我保护,尽可能防止和减少农机安全事故的发生。

  党和国家对安全生产工作十分重视,各级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农机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的高度认识农机安全生产的重要性,保护和发展农业生产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牢固树立“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的观念,加强农机安全监督管理。各级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农机部门要相互支持,相互协助,共同搞好农机安全生产。

  二、农业机械作业按照安全操作规程操作农业机械并在有危险的部位和作业场所设置防护装置或者警示标志。

  操作规程一般是指农机的使用说明,生产农机的单位在农机的使用说明中应详细载明操作规程,以便操作人员操作。操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农业机械,这样才能保证安全。在有危险的部位和作业场所,设置防护装置或者警示标志,既是对农机手生命财产的保障,又是对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保障。防护装置或者警示标志应当设置在作业场所或者有关农机的醒目位置,一目了然.让每一个在该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都能够清楚地看到;不能设置在人很难找得到的地方。这样,才能真正起到警示作用。警示标志不能模糊不清,必须易于辨认。警示标志,一般由安全色、几何图形和图形符号构成,其目的是要引起人们对危险部位和作业场所的注意,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我国目前使用的安全色主要有四种:(1)红色,表示禁止、停止,也代表防火;(2)蓝色,表示指令或必须遵守的规定;(3)黄色,表示警告、注意;(4)绿色,表示安全状态、提示或通行。我国目前常用的安全警示标志,根据其含义,也可分为四大类:(1)禁止标志,即圆形内划一斜杠,并用红色描划成较粗的圆环和斜杠,表示“禁止”或“不允许”的含义;(2)警告标志,即“凸”,三角的背景用黄色,三角图形和三角内的图像均用黑色描绘,警告人们注意可能发生的各种危险;(3)指令标志,即“O”,在圆形内配上指令含义的颜色——蓝色,并用白色绘画必须履行的图形符号,构成“指令标志”,要求到这个地方的人必须遵守;(4)提示标志,以绿色为背景的长方几何图形,配以白色的文字和图形符号,并标明目标的方向.即构成提示标志.如消防设施提示标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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